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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34號 上 訴 人 英得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珠 被 上訴 人 呂彥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不服民國108 年 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參仟捌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 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 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