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45號
上 訴 人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
代理人 李莒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代代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壹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