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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45號 上 訴 人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李莒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代代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壹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