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捷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秦昌明
被 告 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嘉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3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
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