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75號 原   告 勵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河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廖涵樸律師 被   告 安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智新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