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75號
原 告 勵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景河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廖涵樸律師
被 告 安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智新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