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偉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82,80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