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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原   告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原   告 尤慧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會決議 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為請求確認被 告公司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及同年月21日之董事會決議無效, 按原告得確認之依據乃基於其對被告公司之股東權益而來,依其 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 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 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自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核定為新臺幣 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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