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原 告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杰
原 告 尤慧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
律師
張哲維律師
李岳庭律師
被 告 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諶亦蕙律師
洪祜嶸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