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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原   告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原   告 尤慧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張哲維律師       李岳庭律師 被   告 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諶亦蕙律師       洪祜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