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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回饋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2號 原   告 大興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政錡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被   告 利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依兩造約定之諾成無名契約向被告予以請求 ,然被告公司登記地址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公司資 料查詢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徵以兩造約定之系爭標的物範圍亦座落臺北 市○○區○○段一小段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內,故由其 管轄自當最便於日後調查。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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