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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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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45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章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春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希倫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第1 項、第518 條定有 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對 異議人發支付命令,桃園地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以107 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支付命令予以准許,並於同年4 月3 日 送達異議人,有支付命令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上規定, 異議期間至同年4 月23日即已屆滿,異議人遲至同年5 月17 日始提出異議,有民事聲明異議狀所蓋桃園地院收狀戳為憑 ,顯逾不變期間,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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