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064號
原 告 力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德發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
律師
被 告 藍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愛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為原告
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同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訂立5 筆
買賣契約,由被告向原告採購
電源轉換器,其於民國①105 年10月13日向原告採購品號P0
0-1611-N036-008C(被告公司型號為46A14807A50NOB)單價
為新臺幣(下同)185 元,於②105 年11月7 日、③105 年
11月15日向原告採購之品號同上,
惟單價降為175 元,
嗣於
④105 年12月14日向原告採購品號YA01、P00-1611-N000-00
00(被告公司型號均為46A15601A16NOB)單價均為250 元,
另⑤向原告採購品號YA07之單價為2,820 元,採購數量依序
為如附表所示,總計貨款 2,832,712元(含稅),原告分別
於附表所示交貨日期如數給付,
詎被告僅給付部分貨款,即
附表所示已收款項共計 1,133,201元,尚欠原告 1,699,511
元,
迄未清償,爰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並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 1,699,51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生產採購單4 份
、出貨單9 份、統一發票9 份等件為證,經核均與原告所述
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
結果,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
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 1,699,511元,及自107 年7 月
22日起(起訴狀繕本係於107 年7 月11日寄存於被告設籍地
址所屬警察機關,然警察機關之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所
示具領日期稍有模糊,經被告同意以送達回證
所載寄存日加
10日作為送達日,參本院卷第125 頁寄存登記簿、第130 頁
言詞辯論筆錄,故
本件以107 年7 月22日為
遲延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按
民法第205 條所定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
裁判費為17,830元,此外無其他費用支出,
是以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83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
核無不合,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
之;本院併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
依職權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
│ 採購日期 │採購量│交付量│ 交貨日期 │ 發票號碼 │ 應收價金 │ 已收款項 │
│ 採購單號 │ (組) │ (組)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2,000 │105 年12月21日│EF00000000│ 388,500 │ 388,500 │
│ │2,500 ├───┼───────┼─────┼─────┼─────┤
│ │ │ 500 │105 年12月2 日│EF00000000│ 97,125 │ │
│105 年10月13日├───┼───┼───────┼─────┼─────┤ 100,000 │
│------------- │ │2,000 │105 年12月2 日│EF00000000│ 388,500 │ │
│① #000000000 │2,500 ├───┼───────┼─────┼─────┼─────┤
│ │ │ 500 │106 年1 月6 日│MR00000000│ 97,125 │ 97,125 │
├───────┼───┼───┼───────┼─────┼─────┼─────┤
│105 年11月7 日│2,500 │2,500 │105 年12月14日│EF00000000│ 459,375 │ 459,375 │
│------------- ├───┼───┼───────┼─────┼─────┼─────┤
│② #000000000 │2,500 │2,500 │106 年1 月6 日│MR00000000│ 459,375 │ - │
├───────┼───┼───┼───────┼─────┼─────┼─────┤
│ │ │2,000 │106 年1 月6 日│MR00000000│ 367,500 │ - │
│105 年11月15日│2,500 ├───┼───────┼─────┼─────┼─────┤
│------------- │ │ 500 │106 年2 月9 日│MR00000000│ 91,875 │ - │
│③ #000000000 ├───┼───┼───────┼─────┼─────┼─────┤
│ │ │2,020 │106 年2 月9 日│MR00000000│ 371,175 │ - │
│ │2,500 ├───┼───────┼─────┼─────┼─────┤
│ │ │ 480 │106 年4 月18日│NG00000000│ 88,200 │ 88,200 │
├───────┼───┼───┼───────┼─────┼─────┼─────┤
│105 年12月14日│ │ 5 │106 年1 月4 日│MR00000000│ 1,313 │ - │
│------------- │ 80 ├───┼───────┼─────┼─────┼─────┤
│④ #000000000 │ │ 75 │106 年1 月20日│MR00000000│ 19,688 │ 1 │
├───────┼───┼───┼───────┼─────┼─────┼─────┤
│⑤無採購單 │ │ 1 │106 年1 月20日│MR00000000│ 2,961 │ - │
├───────┴───┴───┴───────┴─────┼─────┼─────┤
│ 小 結 │2,832,712 │1,133,201 │
├─────────────────────────────┴─────┴─────┤
│ 被告尚欠價款(新臺幣)2,832,712-1,133,201=1,699,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