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82號 上 訴 人 聯網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慧棱 被 上訴人 聯合文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5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