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94號
原 告 美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翠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47,56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355元,扣除
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