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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94號 原   告 美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翠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47,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 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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