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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094號 原   告 美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翠紫 被   告 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載金 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447,566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於民 國107年8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如聲請支付命令狀附表所示金額合計1,447,566元 ,及自107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6頁) 。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僅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因被告於106年間承攬訴外人台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分批購買多 項風管等管件材料共計1,575,001元,然被告除僅給付現金 127,435元外,尚欠1,447,566元,則陸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4紙,交付原告收執,據以清償。上開支票4紙屆期後 ,被告竟藉口其承攬工程已竣工,定作人中油公司撥付承 攬工程款,即可如數清償系爭欠款,要求原告暫勿提示,致 原告未依限提示票據。嗣後原告始悉被告週轉困難,積欠其 他廠商債務,其對中油公司之工程款、保固金、保證金等已 遭其他債權人璿發興業有限公司取得執行名義,向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中。聲請人於107年5月25日提示上 開支票4紙,竟以被告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遭退票。 被告未依約清償,爰依民法第367條買賣關係、票據法第126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1,447,566元,及自107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所示支票4紙退票理 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司促字卷第12至18頁)。而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購買風 管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買賣關係、票據 法第126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知被告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 │編號│付款銀行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 │ │(新臺幣)│ │ │ ├──┼─────┼─────┼─────┼───────┤ │1 │臺灣土地銀│ 93,093元 │ DU0000000│106年10月31日 │ │ │行中崙分行│ │ │ │ ├──┼─────┼─────┼─────┼───────┤ │2 │臺灣土地銀│504,473元 │ DU0000000│106年11月25日 │ │ │行中崙分行│ │ │ │ ├──┼─────┼─────┼─────┼───────┤ │3 │臺灣土地銀│500,000元 │ DU0000000│107年1月31日 │ │ │行中崙分行│ │ │ │ ├──┼─────┼─────┼─────┼───────┤ │4 │臺灣土地銀│350,000元 │ DU0000000│107年1月31日 │ │ │行中崙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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