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094號
原 告 美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翠紫
被 告 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為原告
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
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
所載金
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447,566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
國107年8月21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如
聲請支付命令狀附表所示金額合計1,447,566元
,及自107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6頁)
。核原告所為
上開聲明之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僅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因被告於106年間
承攬訴外人台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分批購買多
項風管等管件材料共計1,575,001元,然被告除僅給付現金
127,435元外,尚欠1,447,566元,則陸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4紙,交付原告收執,據以清償。
惟上開支票4紙屆期後
,被告竟藉口其承攬工程已竣工,
迨定作人中油公司撥付承
攬工程款,即可如數清償
系爭欠款,要求原告暫勿提示,致
原告未依限提示票據。
嗣後原告始悉被告週轉困難,積欠其
他廠商債務,其對中油公司之工程款、保固金、保證金等已
遭其他
債權人璿發興業有限公司取得
執行名義,向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中。
聲請人旋於107年5月25日提示上
開支票4紙,竟以被告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遭
退票。
被告未依約清償,爰依
民法第367條買賣關係、票據法第126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1,447,566元,及自107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附表所示支票4紙
暨退票理
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司促字卷第12至18頁)。而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
出
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購買風
管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買賣關係、票據
法第126條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
職權諭知被告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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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銀行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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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土地銀│ 93,093元 │ DU0000000│106年10月31日 │
│ │行中崙分行│ │ │ │
├──┼─────┼─────┼─────┼───────┤
│2 │臺灣土地銀│504,473元 │ DU0000000│106年11月25日 │
│ │行中崙分行│ │ │ │
├──┼─────┼─────┼─────┼───────┤
│3 │臺灣土地銀│500,000元 │ DU0000000│107年1月31日 │
│ │行中崙分行│ │ │ │
├──┼─────┼─────┼─────┼───────┤
│4 │臺灣土地銀│350,000元 │ DU0000000│107年1月31日 │
│ │行中崙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