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2號
原 告 向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偉民
訴訟代理人 黃建中
曾文玲
被 告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本院依原告之
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
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為
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唐 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