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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2號 原   告 向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民 訴訟代理人 黃建中       曾文玲 被   告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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