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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3號 原   告 柑園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庠 被   告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 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汪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 號,有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查,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所在地法 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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