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3號
原 告 柑園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為庠
被 告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
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
律師
汪德龍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 號,有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查,依
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所在地法
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