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41號
原 告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
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忠(LIM KIAN TIONG)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潤泰旭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被 告 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士勳
被 告 潤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敬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李肇勳國際室內設計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衛貝普肯(DAVID JEFF PIPKIN)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郭宜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再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
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8 月
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關於原告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李肇勳國際室內設計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契約責任(
民法第227 條第2 項規
定)、侵權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之主張,依雙方於108 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
期日所陳書
狀意旨,倘有其他補充意見或其他事證提出,請於108 年8
月12日前具狀陳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