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41號 原   告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LIM KIAN TIONG)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潤泰旭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被   告 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士勳 被   告 潤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敬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李肇勳國際室內設計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衛貝普肯(DAVID JEFF PIPKIN)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郭宜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 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8 月 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關於原告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李肇勳國際室內設計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契約責任(民法第227 條第2 項規 定)、侵權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之主張,依雙方於108 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所陳書 狀意旨,倘有其他補充意見或其他事證提出,請於108 年8 月12日前具狀陳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