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271號
原 告 周祐正
訴訟
代理人 范瑋峻
律師
被 告 謝佳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原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
發
支付命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5 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本院
乃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司促字卷第6 、13至15頁、本院卷第13
頁)。
嗣原告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
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
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35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
送達屆滿1 個月翌日即107 年7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本院卷第65頁);於107 年11月
1 日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追加假執行之聲請(本院卷第75
頁),
核屬減縮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前開說明
,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2 年6 月27日向伊借款135 萬元,經匯
付款項完畢(下稱
系爭借款)。嗣伊多次請求被告返還系爭
借款,竟均遭被告拒絕,
爰依
民法第478 條規定,提起
本件
訴訟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35 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繕本送達屆滿1 個月翌日即107 年7 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以:就原告曾於102 年6 月27日間借款135 萬元於伊
,即系爭借款
法律之關係存在一事,伊不爭執,然原告於10
4 年3 月6 日、同年11月28日兩度向伊表明、重申
免除系爭
借款債務之意,
兩造間就此實已無任何
債權債務關係等語置
辯,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被告於102 年6 月27日向原告借款135 萬元,經原告
匯付款項完畢(即系爭借款),被告未曾返還系爭借款
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66頁反面),並有彰化第六信
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單附卷
可佐(司促字卷第8 頁),此部
分基礎事實,首
堪確認。
四、原告另主張:伊得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等情,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上二、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
厥為:
(一)系爭借款債務是否因免除而消滅?
(二)原告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有無
理由?
五、茲就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一)系爭借款債務業因免除而消滅:
1、
債權人向
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民法第343 條定有明文。
申言之,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
免除債權之全部或一部者,其全部或一部債之關係即應消
滅,債務人對於免除部分之債,得為消滅之
抗辯。而債務
免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免除其債務之單獨行為,於其免除
之意思表示達到債務人時,即生免除效力,無待於債務人
之承諾或另與債務人為免除之協議,然必以債權人有向債
務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為依歸(民法第343 條立法理由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703 號判例、81年度
台上字第2871
號判決意旨
參照)。
2、經查,兩造於107 年3 月5 日下午22時58分至同年月6 日
0 時5 分許,就其間素菜銷售事業合作事宜(即原告設立
傳恩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傳恩公司】經營素菜銷售事業,
由被告擔任經理綜理事務之合作事宜,本院卷第45、183
頁),以Line通訊軟體為討論,嗣即發生爭執。其對話內
容係為:「…【原告】記得做業務人員教學訓練流程。【
被告】(貼圖:表達搖頭、NOPE)。【原告】(貼圖:表
達疑惑)。看沒。【被告】公司都快倒了,負責人要被抓
去關,做三小?(貼圖:表達跑步)。【原告】就是快倒
了才要做下星期做好我看看。【被告】(貼圖:表達haha
、搖頭、NOPE)。【原告】要在倒之前做好所有流程才不
會後悔,最少我們都盡力了。【被告】靠爸,要倒就倒,
做三小流程?【原告】(貼圖:表達摔手機生氣)。【被
告】(貼圖:表達驚嚇、無言)。【原告】(貼圖:表達
黯然哭泣)。【被告】反正我們都看不到未來,都被老婆
念假的!(貼圖:表達黯然)。【原告】然後呢?你有什
麼想法嗎?【被告】所以你可以開心的玩你的,我開心的
玩我的!【原告】要把話講清楚。【被告】(貼圖:表達
扭動身體跳舞)。【原告】不然我不會做事,我怎麼會開
心,你從哪邊看到我開心,我都睡不著。我不知道要怎麼
幫你,可是不想看你這麼難過,你可以說看看。【原告】
是我害你來到我身邊沒前途,我也很痛苦,我的壓力也很
大,可是我老婆是不會念我今天看你的,表情很無奈很後
悔跟到我,又看不到公司的前途,說真的,如果我是個扶
不起的阿斗,就放棄我吧,最起碼,你可以專心的把家庭
顧好不用整天都被老婆唸如果你有什麼顧忌的話,可以直
接說,我借你的錢也可以不用還這是我唯一可以對你做的
事」等節,有兩造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可參(下稱系
爭Line對話,本院卷第79至145 頁;
前揭對話部分見第13
1 至137 頁)。
3、兩造於同年11月28日復生爭執,原告以言詞向被告表明:
「…那是因為我們都沒有真正不曾在算,沒有在算我的成
本過,從來沒算甚麼生財工具,折舊有的沒有的,真正在
算的時候,這間工廠還能剩多少,你自己心裡也知道,那
些都是要投入心,都是要投入錢啦,都要投錢啦,是要投
很多錢,這樣一直燒。你看我投錢,還要投人,又要這樣
燒,哪有哪個人受的了?沒有一個人受的了,我講真的。
好啦,不要想那麼多了,我只是講講而已,你也不要去煩
惱那個錢,那個錢就當作補你的,這樣就好了啊!剩下就
剩你和你老婆那關怎過,你如果你老婆那關無法交代,請
你老婆來,我跟她說!我來說抱歉,妳老公在我這,我沒
有把他照顧好,讓他沒有前途,那不是你老公,是我的問
題。你沒辦法跟你老婆講還是沒法跟你媽講,你就把那個
問題推給我就好,我來幫你講,反正沒差到這一塊。…這
樣你有比較好過嗎?你這樣還不夠好過?」,經被告回應
:「沒有,我也不知道要說甚麼」,原告嗣復陳稱「…對
我來講,我可以做的就只能做到這一點而已,剩下的我怎
還做得下去?我又沒有多好賺,我沒有很好賺耶,你每天
在算那個帳你就知道了,我真的十萬那麼好賺嗎?又做採
買又做司機,又要出錢又要存貨,有那麼好賺嗎?自己找
一份好好的工作,比較
適合你的工作,這工作太勞累了,
你做太累,有時候我遇到甚麼問題跟你問,你是要幫我處
理哩,你不要這麼現實,剩下你家的問題,你再好好跟你
老婆講,他應該知道吧?那麼久了,前面都有陣痛期啊,
心態!佳樺,心態你的心態決定你要走的路,我只能這樣
跟你講,這是我最近看書學的,你的心態決定你未來要走
的路,不管今天做到哪一個行業,把你的心態調整過來,
歸零重新再去做,或是去做你熟悉的東西都沒關係,但是
你心態就是歸零重新做,因為這樣你才可以做到你想要的
那個點!只能這樣跟你講而已,向我一樣歸零啊!重新學
習,哪裡失敗哪裡爬起來,哪裡有問題哪裡改變,好好調
整自己,我做得到別人做不到的原因在哪裡?我自己來做
,看我做這個就知道啦,在做這些有的沒有的就知道啦!
不需要人做,自己來做,我做不到的東西我不要叫人做,
因為我們是管理者,管理者自己都做不到了,你怎麼要求
別人做?人家不做是正常,如果我們做得到的話,才有機
會要求別人,就只能這樣子而已,好啦,你不要去想那麼
多了,我們還是朋友啊!對吧?不用想那麼多了,好好去
找一份事,心歸零重新出發就好了」等語,有兩造間對話
錄音光碟、錄音光碟節錄譯文附卷可參(下稱訟爭錄音對
話,本院卷第162 至165 頁、卷附證物袋)。
4、兩造雖於102 年6 月27日成立系爭借款之
法律關係,被告
嗣未返還系爭借款135 萬元(見上三、不爭執事項),然
依系爭Line對話、訟爭錄音對話之內容以觀,因兩造就素
菜銷售事業合作事宜發生爭執,且被告至傳恩公司任職之
發展並
非順利,原告為示對被告之歉意,乃於104 年3 月
6 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被告表明「我借你的錢也可以不用
還這是我唯一可以對你做的事」等語;
復於同年11月28日
以言詞重申「你也不要去煩惱那個錢,那個錢就當作補你
的」等詞,依原告文字、語意內容
暨言論之上、下文,暨
前開對話所揭示之背景事實,原告顯於104 年3 月6 日,
即表明放棄系爭借款全部債權之意思。原告既向被告表明
放棄系爭借款之全部債權,即屬為免除系爭借款債務之
法
律行為,系爭借款債務自應歸於消滅。
5、原告雖指摘:系爭Line對話紀錄有經變造可能,伊否認其
形式上真正
云云。然按,於訴訟程序作為證據方法使用之
文書,依其記載之內容供證明之用者,謂之書證;供證據
用之文書如能表達意思或思想而為一般人所能了解者,均
得謂為文書,至記載文書物質為何,製作文書方法如何,
均非所問。因此,電腦儲存之資料,經由機器之處理錄印
,顯現之文字或符號如能表示一定之意思,為一般人所得
知者,即可作為文書之一種,亦可採為書證之一。又私文
書之真正,如
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固應由舉證人負證其
真正之責(最高法院著有47年台上字第1784號判例論旨參
照),
惟法院如認就私文書之真正,有訊問當事人本人必
要,以期發見真實,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03 條第1 款規
定命當事人本人到場。倘當事人到場後,就私文書之真正
,泛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法院自得審酌情形,推認該
私文書形式上之真正性(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2 項、第
358 條第2 項規範意旨參照)。第查,原告
迭否認系爭Li
ne對話紀錄之形式上真正,本院認具訊問當事人本人之必
要,即命原告本人於107 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
經訊以「該部分Line對話紀錄是否為兩造間之對話?請原
告確認之(提示系爭Line對話紀錄)」,原告本人乃陳稱
:「太久了,不太清楚,因為跟被告間的問題,當初離職
時,就已經刪除很多對話紀錄,所以不是很清楚」云云(
本院卷第152 頁),就系爭Line對話紀錄是否形式上真正
,泛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本院審酌:被告所提系爭Li
ne對話紀錄(本院卷第79至145 頁),乃其與原告間104
年2 月3 日至同年4 月1 日之完整對話紀錄,依其全文內
容以察,除所涉
期間匪短、次數頻繁外,其內容之語意自
然通順、前後連貫不輟,且所言及之事項及於兩造事業及
家庭等廣泛、細瑣之事項,實非實際對話者以外他人所得
憑空想像,恣意臨訟虛偽製作。又被告另於107 年11月1
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提出手機用供核對(內載系爭Line
對話紀錄,本院卷第76頁);復酌之系爭Line對話紀錄內
容關於傳恩公司業務事項之討論,與104 年2 月3 日至同
年4 月1 日間,兩造確從事素菜銷售事業合作之事並無齟
齬(參卷附被告、訴外人蕭志雄與傳恩公司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7 年度
勞訴字第95號給付薪資事件第一審判決)
,茲
堪認系爭Line對話紀錄應屬形式上真正,原告泛詞否
認系爭Line對話紀錄真正,並不可採。
6、原告復陳稱:對於訟爭錄音對話譯文之正確性(即譯文得
對應錄音)伊雖不爭執,然無法確認訟爭錄音對話中對話
之對象,訟爭錄音對話亦有遭剪接變造
之虞,爰否認形式
上真正云云,經本院訊問原告本人關於訟爭錄音對話之真
正,原告本人乃陳稱:「太久了,三、四年的東西。沒有
辦法確認是否是我跟被告的對話,我有聽過光碟,應該不
是我的聲音吧」,經本院再命其確認光碟是或不是其聲音
,原告始陳稱:「不是」等語(本院卷第152 頁)。本院
審酌:訟爭錄音對話之內容前後連貫、通順,語氣自然,
且核其內容與兩造間素菜銷售事業合作之背景事實相符,
亦與系爭Line對話顯示之情形(諸如:原告說話語氣、慣
用表達方式等)並無齟齬。而錄音內容長達1 時21分許,
形式上無任何剪接、變造等顯然可疑之處,衡情應非刻意
變造虛擬之錄音對話。而倘訟爭錄音對話所示對話對象確
非原告,衡情原告當無於積極否認之際,仍泛詞陳稱「太
久了,三、四年的東西。沒有辦法確認是否是我跟被告的
對話」、「應該不是我的聲音吧」等語,
而非堅決否認之
理。依上各節以參,訟爭錄音對話暨對話譯文應屬形式上
真正,亦堪認定,原告此部分指摘,當非可採。
7、原告再主張:縱認系爭Line對話、訟爭錄音對話形式上真
正,然則:①自兩造對話內容以觀,伊並無免除債務之意
思;實則,此係被告因工作而造成家庭失和,且對工作亦
有抱怨之際,兩造就此由伊為和解協商之提議,僅屬提問
之意思。②縱伊有免除債務之意思,亦應僅屬要約,因被
告嗣未即時承諾,不生免除債務之法律效力;③縱生免除
債務效力,被告積欠伊之債務甚多,亦未能確認免除之對
象為系爭借款債務云云。
8、然按,意思表示之解釋,應於文句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並
通觀意思表示之內容,斟酌意思表示當時及過去之事實、
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
經驗法則及
誠信
原則,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主要目的、經濟
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作全
盤之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中一二語,
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
105 年度台上字第595 號判決論旨參照)。又解釋意思表
示,固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但當事人之表示倘
臻明確,
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當事人明確之意思而更為曲
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105 年度台上字第
2070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340 號、第2142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原告於系爭Line對話所為「我借你的錢也可
以不用還這是我唯一可以對你做的事」之意思表示,依其
語義邏輯,及該表示於社會上之一般客觀、合理認知,暨
參之原告復於訟爭錄音對話向原告重申「你也不要去煩惱
那個錢,那個錢就當作補你的」各節,顯足認定該意思表
示係免除被告系爭借款債務之意,應甚明晰。原告雖主張
該意思表示僅有「提出和解協商要約」、「提問」之意思
,惟與客觀語意內涵、邏輯
顯有不符,其上①之主張,委
無足取。又「債務免除」屬債權人所為之單獨行為,於其
免除之意思表示達到債務人時,即生免除效力,無待於債
務人之承諾或雙方另為協議,業於上1論述,原告上②主
張其債務免除之法律行為,未經被告承諾而未生效力云云
,顯乏法律上論據,殊不可取。至原告雖執上③情詞為主
張,並陳稱:兩造間除系爭借款外,尚有多筆借款,故無
從特定債務免除之標的云云。然則,經本院闡明原告具體
化所據主張「其他借款」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
本院卷第67、153 頁),原告僅到庭泛稱:其他借款比較
小筆,以前伊等感情比較好,都沒有什麼證據,都是信任
關係云云(本院卷第153 頁),就所指「其他借款」之時
間、金額、交付借款之方式等,均未能為具體化之陳述,
當難僅以原告上③空言主張,即為何等有利之認定,自不
足取。
(二)
綜上所述,系爭借款債務既因免除而消滅,原告依民法第
478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
自屬無據。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5 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屆滿1 個月翌日即107 年7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詳予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逐一論駁之必要。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