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思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39 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5,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 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