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思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惠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39
2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5,58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11,
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