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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8號 上 訴 人 梁寶華       財信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河 訴訟代理人 談虎律師       姜萍律師       李冠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健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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