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8號
上 訴 人 梁寶華
財信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金河
訴訟代理人 談虎
律師
姜萍律師
李冠璋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健強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