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44號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世斌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上列
當事人因107年訴字第3444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
萬01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