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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44號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 被上訴人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上列當事人因107年訴字第3444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 萬0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