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劉天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5萬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