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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酬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80號 原   告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宏揚 被   告 創樂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 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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