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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6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09號 原   告 磐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 原   告 泓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玲 原   告 林劍鴻 被   告 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7 年8 月16 日所為之107年度補字第1611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原告欄位「盤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磐雲 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 年8 月16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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