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09號
原 告 磐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
原 告 泓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玲
原 告 林劍鴻
被 告 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源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7 年8 月16
日所為之107年度補字第1611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原告欄位「盤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磐雲
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 年8 月16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