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42號
原 告 鄭淑麗
上列原告與
被告伯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
起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依法
乃屬可以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述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