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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42號 原   告 鄭淑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伯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依法屬可以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述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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