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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42號 上 訴 人 鄭淑麗 被 上訴人 伯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就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4萬元(包括:醫藥費6 萬元、工資損失48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