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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42號 上 訴 人 鄭淑麗 被 上訴人 伯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4 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8 年4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 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