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好玩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柏宏
訴訟代理人 張至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卡迪遊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