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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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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7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好玩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柏宏 訴訟代理人 張至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卡迪遊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