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好玩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柏宏
訴訟代理人 張至孝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樂卡迪遊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
民國109年3月3日裁定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於109年3月9日送達上訴人,逾期
迄今均仍未補正
等情
,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等在卷
可稽,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