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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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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7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好玩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柏宏 訴訟代理人 張至孝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樂卡迪遊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 民國109年3月3日裁定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於109年3月9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均仍未補正等情 ,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