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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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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7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91號 原   告 達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直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啟醫系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第 379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3,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