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91號
原 告 達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直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承啟醫系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第
3791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13,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