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98號
原 告 晉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清淵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翁翊華律師
賴秉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
民事庭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兩造應於7 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
繕本自送
對造:
㈠、原告:就監造工程師之薪資,原告主張依預算編列每月為新
臺幣45,500元,請提出契約之服務費用分析表或計價表。
㈡、被告:
1、就原告主張之附表三分項監造服務費金額,被告既否認之,
請提出自行計算之分項服務費附表,並提供計算依據。
2、對原告主張監造組織人員報核逾期共73日遭扣罰1,633,966
元,此時僅有「100 年度道路預約式契約維護修繕工程(第
三標)」於100年4月1日開工,有無爭執?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