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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98號 原   告 晉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清淵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翁翊華律師       賴秉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於7 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自送對造: ㈠、原告:就監造工程師之薪資,原告主張依預算編列每月為新 臺幣45,500元,請提出契約之服務費用分析表或計價表。 ㈡、被告: 1、就原告主張之附表三分項監造服務費金額,被告既否認之, 請提出自行計算之分項服務費附表,並提供計算依據。 2、對原告主張監造組織人員報核逾期共73日遭扣罰1,633,966 元,此時僅有「100 年度道路預約式契約維護修繕工程(第 三標)」於100年4月1日開工,有無爭執?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