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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濠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738,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