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濠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詩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738,83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