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7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勁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魁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敏娟因107年訴字第3875號確認契約關
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財
產權訴訟,無法以金錢估算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
益,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
是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