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8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892號 原   告 動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語綸 訴訟代理人 謝榮裕律師 被   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訴訟代理人 林紹任       田振慶律師       翁健祥律師       陳育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107年1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萬5,505元及自民國107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42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以126萬5,5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之一,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於106年4月1日簽訂「年度品牌公關、文案件置活動規 劃執行」委任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即原證1),原契約履約 期間為106年5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並約定於契約期間由 原告負責品牌故事、網站、FB、產品文案整理撰寫暨員工教育 等工作,另關於活動公關執行費部分則另案報價,依活動場次 及內容以單案個別報價方式為準,如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雙 方並約定被告應於年度結束1次支付給原告所有費用(包括但 不限於系爭契約報酬、活動公關規劃執行費等),被告於106 年10月後因公司內部改組及公關企劃部門員工異動頻繁(離職 )等因素,竟以系爭契約之結案報告並無訴外人普詮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106年6月品牌行銷操作專案合約內容之成效為由, 而認為系爭契約無實際產出,進而拒絕付款。 ㈡依據爭契約第1條第5、6項約定,及民法第226條、第528條委 任關係、第490條承攬關係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 報酬總金額126萬5,505元。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並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被告已告知原告相關規範及付款程序,付款前需針 對合約輕採購單核實是否有憑證及相關文件可證明合約/採購 單容有確實就行,方能支付貨款。年度品牌公關、文案建置暨 活動規劃執行合約,經被告審閱合約內容並與原告提供的結案 報告比對後,發現結案報告中,並無包含所有合約訂定工作項 目的執行證明,被告曾就此數次向原告提出補齊尚缺文件要求 ,然原告未能提供要求相關資料。舉辦活動請款部分,被告請 教過業界人士,公關行銷公司對於外包廠商(例如場佈公司) 與人員酬勞(例如車馬費)報價皆實報實銷,請款時亦會附上 廠商開立之發票與人員酬勞之簽收單,以供證明;然原告請款 3場活動並無附上任何報價單規格中參與活動廠商開出的發票 、收據或人員酬勞簽收單,無憑證可供核實報價單規格內容。 本件被告管理階層糾紛原因而無法請款,因原告無法佐 證其有落實所有合約工作內容及沒有提供相關憑證。若原告能 補齊文件以茲證明其確有執行合約與報價單內容,被告始願支 付貨款。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受不利 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雙方已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6年4月1日簽訂「年度品牌公關、文案件置暨活動規 劃執行」委任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即原證1)。 ㈡依照系爭契約第1條執行內容與計價方式第5項約定,於年度結 束一次支付之議定年度優惠價為60萬元整(未稅),計出106年 度總金額為63萬元(含稅)。 ㈢原告於系爭契約約定10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間,有如附表編 號2所示3項活動。該3項活動均有策動報價、報價單或報單且 經兩造簽認蓋章。 爭點: ㈠系爭契約性質為何? ⒈第1條執行內容與計價方式第5項約定是否為年度委任?原告被 告依約是否應於年度結束1次給付?有無不給付之理? ⒉第1條執行內容與計價方式第6項約定為除第5項報酬以外,另 案報價給付,性質為委任或承攬報酬?該約定以單案報價實際 為準,究竟是以核准的報價於專案結案後給付,或需要專案執 行後由原告提出核銷單據經被告彙算核實後給付金額? ㈡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或得請求多少金額? 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契約第1條執行內容與計價方式第5項之約定為年度委任報 酬,被告依約應於年度結束1次給付: ⒈依據系爭契約約定,雙方已經議定由被告委由原告進行品牌、 網站、產品文案規劃撰寫及活動執行及相關員工訓練、配合出 席會議及媒介客戶等,性質為委任契約,既然以1年度約定優 惠價60萬元(未稅),計算稅入後為63萬元,並約定被告應於 本年度結束1次支付給原告,故原告於受託完成前揭約定內容 後,於年度結束自得請求106年度總金額63萬元。被告雖以原 告提出之年度報告不符要求而拒絕付該部分之款項,然被告本 可依據合約書第7條約定,要求被告定期報告執行狀況、如認 為被告有缺失要求被告配合改善、認為被告履約人員對於應履 約工作有不任情形要求更換、對被告執行合約績效進行評鑑 且被告均需配合,倘若被告經原告通知限期改善仍未符合預定 進度,原告甚至可以逕行終止合約,被告不能異議,則原告於 106年度被告履約及執行過程中,未曾有任何通知、要求被告 限期改善事項,亦無對被告人員適任與否、履約方式或履約進 度等事項要求更換或改進等情形,直至年度終了,原告請求依 約為年度給付之後,始以被告未有於兩造約定期間之採購單、 憑證、相關文件出具請領款項而拒絕付款,難認為有理由。 ⒉被告雖以原告提出原證2年度結案報告內容與原告公司業務毫 無關係,不能認為係系爭契約約定之執行內容報告,且可能為 被告子公司普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另合約書之結案報告。但被 告公司於經濟部登記之所營事業項目確實有化妝品批發業及化 妝品零售業,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按,則該年度結案報告固 然部分著重於被告公司子公司引進之相關產品規劃,但此涉及 被告委任原告之初之指示及要求,其間內容亦涉及被告或包含 被告公司在內之普詮集團,並無法認為僅有涉及其子公司普詮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無法以此為不利原告之認定。 ⒊系爭契約第1條第5項年度執行履約內容,即系爭契約第1條第2 至4項之部分,經查均包含於原告提出之前述年度結案報告內 容當中,縱然部分經被告質疑與被告子公司業務關連性較高, 但因被告公司業務與子公司業務本有相關,且該等範圍亦不失 為被告公司所營項目內容,無法認為原告就該部分並無履行事 實,被告雖以原告應另外提出已經依約履行之各項採購單、憑 證或其他相關文件始得同意請領年度款項,然遍查系爭契約並 無該等約定,被告執此於年度終了後拒絕付款,亦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就附表編號2所示雙方約定另案報價給付之部分,因 為各專案涉及內容均不相同,此部分雙方約定為活動公關規劃 執行費,並約定以單案報價實際執行為準,自應分別依據個別 專案之約定內容視其性質。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2 ①「台南榮總端陽之愛記者會」活動15萬元、如附表編號2② 「上海美容展」活動36萬5,505元、如附表編號2③「ISO900 1 授證活動規劃」12萬元(均含稅)部分,查該活動報價單據之 客戶名稱,經核對確均為被告,並均經被告確認簽章在上,雖 被告後質疑該專案之結案報告內容與被告業務無關,但誠如 前述,被告公司所營項目廣泛,亦包含化妝品之批發、零售業 ,難以排除該部分活動確與被告之公司業務無關,已如前述, 且既經被告於報價之初,即簽章予以確認,更難認被告事後所 辯此部分與被告業務無涉無庸付款。至於被告抗辯就舉辦活 動請款,因詢問業界對公關行銷公司對報價皆實報實銷,請款 時亦會附上廠商開立發票與人員酬勞簽收單等,原告請款之活 動未附上任何報價單的發票、收據或人員酬勞簽收單,被告無 法核實報價單規格、內容,故拒絕付款等語,因為原告出具之 結案報告或結案成果報告,確實無任何前述款項憑證存在而可 對照雙方於報價單簽署確認之活動數量、單價、價格等是否合 理,但此部分報價早已經被告簽認,縱然事後比價後對價格有 意見,亦無法執為拒絕付款之理由。至於依據系爭契約原告需 證明已經全數實際執行部分,業經原告提出相關成果報告為憑 ,因對照該部分所簽署確認策劃名稱,即為愛喜瑞敷及QBX上 海美容展、通過ISO9001,而所附上之報導,亦有提及被告公 司名稱,且在報告內之輔導紀錄中所存對話截圖,亦有提及被 告公司公益活動等字樣,另美容展、ISO900 1授證活動規劃, 確有結案報告中之照片可憑,展場布置照片即有顯著之原報價 單上策劃名稱QBX或通過ISO9001等之字樣,均足以認定原告主 張其有依被告所簽章確認之報價進行記者會、媒體策動,或舉 辦美容展之實際執行事實。附表編號2②「上海美容展」活動 現場照片固然有被告子公司之名稱,但屬同一商業集團之母子 公司共同策劃活動各自分擔款項,亦非無可能,無從逕認被告 所辯為原告係將為被告子公司辦理活動之相關資料重複向被告 請款一情為真,亦無法因此即為對原告為不利之認定。而該等 項目之報價,性質應屬業界通稱統包之承攬關係,各該項目單 位及計價內容,為總價報價計算基準或說明方式,否則,倘若 如被告抗辯原告為被告依約辦理專案活動之實際支出憑證,均 需與報價上記載之價格完全符合時,原告形同就系爭契約第1 條第6款活動公關執行即專案策劃部分為無償服務,與一般商 業上以付費獲利為原則之常情不符,被告既然已經確認報價項 目、數量、價格後已經同意而為簽署,事後待原告執行完畢, 才以該策劃內容或執行與被告業務無關連,或未有各項目逐一 憑證以供被告查對金額而拒絕付款,並無理由。更何況,依據 系爭契約尚無約定請款時須核對各項單據憑證確實支出始為給 付,被告抗辯曾經詢問業界亦無提出確實事證,認此情為一 般經驗法則,並依據系爭契約第7條約定,被告本可要求原告 就執行情況定期報告或對執行績效進行評鑑,如果原告執行情 況有缺失無法改善,或有所延誤,被告甚至可以及時催告並書 面終止系爭契約,是倘若原告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3項專案實際 執行與約定之報價(單)或報單不同時,被告非無依約保障其 權利之可能,被告捨此不為,於本件依照系爭契約第1條第6項 約定另案報價執行完之公關活動後,反而與被告以電子郵件質 疑為何如此約定或早已簽認之報價內容,或要求提出原告承攬 該專案部分之內部支出憑證以供核對,均難認為屬於得拒絕依 所簽認報價約定付款之正當事由。至被告雖以部分支出單據認 為原告報價執行尚有問題不應付款,但查對被告所提出該等單 據項目,在原告報價單上並無記載,難認核屬兩造報價之初已 經約定之活動執行範圍,亦無法為對原告不利之認定,在此說 明。 據上,原告依據系爭契約,請求被告對其已履行期滿之年度委 任報酬及3項專案活動公關執行之報價,即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共1,265,505元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 107年9月1日,本院卷第1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假執行宣告: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 執行之宣告,核均無不合,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聲請調查證據,均核與本件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附表: ┌──┬───────────────────┬────────┐ │編號│原告請求依據及理由 │ 請求金額 │ │ │ │ │ ├──┼───────────────────┼────────┤ │1 │依照系爭契約,第1條執行內容與計價方式 │年度報酬 │ │ │第5項約定:「…甲方每月需支付乙方8萬元│630,000元(含稅)│ │ │,8個月總額共計64萬元整(不含活動公關 │ │ │ │規劃執行),議定年度優惠價60萬元整(未 │ │ │ │稅),甲方於本年度結束一次支付給乙方。 │ │ │ │」,計出106年度總金額為63萬元(含稅)。│ │ │ │ │ │ │ │ │ │ │ │原告已依約履行相關工作,並提送結案報告│ │ │ │(原證2,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70頁)予被告│ │ │ │。 │ │ ├──┼───────────────────┼────────┤ │2 │依照系爭契約第1條第6項約定:「…活動公│相關活動費用 │ │ │關執行:活動公關規劃執行費另案報價,活│ 635,505元 │ │ │動場次及內容以單案報價實際執行為準…」│ │ │ │ │ │ │ │如下①至③專案。 │ │ │ ├───────────────────┤ │ │ │①「台南榮總端陽之愛記者會」活動 │ │ │ │ │ │ │ │ 請求金額共15萬元(含稅) │ │ │ ├───────────────────┤ │ │ │ │ │ │ │原告於106年5月10日向被告提出承攬該活動│ │ │ │報價單(原證3,見本院卷第71頁),經被告│ │ │ │承諾簽回後,於同年月20、21日於高雄榮民│ │ │ │總醫院臺南分院辦理本活動,並在勁報、中│ │ │ │華海峽兩岸新聞報(影音新聞)等共18家網 │ │ │ │路新聞媒體曝光,已遠高於報價單之13家,│ │ │ │如「106年度愛喜瑞敷台南榮總端陽之愛記 │ │ │ │者會媒體策動結案報告」第12至27頁(原證│ │ │ │4,見本院卷第72頁至第85頁)。 │ │ │ │ │ │ │ ├───────────────────┤ │ │ │②「上海美容展」活動 │ │ │ │ │ │ │ │ 請求金額共36萬5,505元(含稅) │ │ │ ├───────────────────┤ │ │ │原告於106年5月10日向被告提出承攬該活動│ │ │ │報價單(原證5),經被告承諾簽回後,規劃│ │ │ │該展覽活動會場布置工作,並安排中央電視│ │ │ │台出機採訪,使本活動順利完成,詳如「QB│ │ │ │X上海美容展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結案成 │ │ │ │果報告」(原證6,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94 │ │ │ │頁)。 │ │ │ │ │ │ │ ├───────────────────┤ │ │ │③「ISO9001授證活動規劃」 │ │ │ │ │ │ │ │ 請求金額共12萬元(含稅) │ │ │ ├───────────────────┤ │ │ │被告要求先行著手規劃該展覽活動會場布置│ │ │ │工作及媒體露出作業,於106年8月20日向被│ │ │ │告提出承攬該活動報價單(原證7,見本院 │ │ │ │卷第第95頁),經被告承諾簽回。本活動關 │ │ │ │於媒體露出部分計有工商時報、中時電子報│ │ │ │等16則以上網路新聞曝光,使本活動順利完│ │ │ │成,如「106年度普詮電子通過ISO9001受第│ │ │ │96頁至第109頁)。 │ │ ├──┴───────────────────┴────────┤ │ 1,265,505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