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煜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動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因給付
報酬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
拾陸萬伍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零參佰
伍拾玖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