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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動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報酬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 拾陸萬伍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零參佰 伍拾玖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