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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9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08號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蔡俊偉即威晶影像工作室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深浦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深浦 上列當事人因107年訴字第3908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9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