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08號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蔡俊偉即威晶影像工作室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深浦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深浦
上列
當事人因107年訴字第3908號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9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