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1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秀美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蘇俊元
騰之亞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全璽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蔣明宏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參 加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信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判決
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
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8,2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
訴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