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訴字第4139號
原 告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季強
共 同
複 代理人 林孜容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理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正本第五頁第八列關於「107年9月16日」召集
系爭會議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9月26日」召集系爭會議。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