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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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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17號
原      告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隆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宋佳恩律師
被      告  和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扶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