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訴字第4217號
上 訴 人 和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壹份。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第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各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即明。
二、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固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
上訴聲明,
惟其上訴狀未見有何關於上訴理由之載明,亦未繳納裁判費。上訴人就原判決判准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38,356元求為廢棄,
並聲明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是其上訴利益為3,138,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