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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48號
原      告  澐臻粧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韋侖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黃貞季律師
複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