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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48號
原      告  澐臻粧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韋侖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黃貞季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上
午十一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另兩造應於民國
    111 年1 月24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如就目前提及
    之事實有其餘法律攻防應一併提出,並將繕本自送對造,自
    留回證;又於收受彼此書狀後,應最遲於111 年2 月11日前
    表示意見,並將繕本自送對造,自留回證:
 ㈠原告部分:
 ⒈請於開庭當日攜帶原告方保管之原證五「WATSON'S TRADING
    TERMS2017 年年度業務交易與寄賣協議書」(下稱系爭TTA
    )、原證十一全數出貨單原本。另系爭TTA 請再行影印1 份
    (含契約封面及全數內頁),於開庭當日一併提供。
 ⒉原告現法定代理人徐韋侖是否即為目前歷來電子郵件及錄音
    譯文提及之「徐協理」或「徐」?其先前是否為碧芙雅國際
    美容有限公司(下稱碧芙雅公司)之副理?如是,徐韋侖分
    別在碧芙雅公司與原告之任職期間、職稱與工作內容為何?
    並請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⒊無論兩造各自主張或答辯有無理由,對被告110 年11月22日
    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二)所列載碧芙雅公司106 年8 月至
    同年11月28日間之貨款金額及相關核算內容,是否不爭執?
 ⒋就被告表示(如本院卷二第384 頁至第385 頁所示):被告
    與供應商計算,均係以被告關貿平臺系統之銷售資料為基礎
    進行核對一事,是否不爭執。併補充說明於系爭TTA 期間,
    是否確有權限可使用、登入上述系統?
 ⒌就被告表示(如本院卷二第251 頁所示):原告尚有108 年
    11月25日貨款806 元、108 年11月28日貨款995 元債權之客
    觀事實,是否不爭執。
 ⒍請對被告110 年11月30日民事補充綜合辯論意旨狀內容表示
    意見,又新泰二店櫃位是否於107 年1 月底即撤櫃或持續營
    業至107 年3 月底,除現有證據外,如有其餘營業資料,請
    併提出之。
 ⒎原告尚未就被告為抵銷抗辯之各細項費用5 萬9,000 元(如
    109 年3 月31日民事辯論意旨狀即本院卷二第251 頁至第25
    3 頁)表示意見,請予補正。若有爭執之處,應併提出相關
    證據。
 ⒏被證12電子郵件中提及之全新廠編5 萬元,是否即指系爭TT
    A 第2 頁「0505新廠編開立、修改資料行政費用」欄之費用
    ?
 ⒐請說明原證3 、原證17、被證12等電子郵件中,「ggilyrr3
    0000000il .com」、「dou80000000il .com」、「MillyTan
    g@watsons .com .tw」、「IrisHu0000000sons .com .tw」
    各為何人?原證14錄音檔11之「mini」或被證25之「Milly
    」為何人?
 ㈡被告部分:
 ⒈請於開庭當日攜帶被告方保管之被證11(即碧芙雅公司與被
    告間)「WATSON 'S TRADING TERMS2017 年年度業務交易與
    寄賣協議書」、被證13(即兩造間)「WATSON 'S TRADING
    TERMS2017 年年度業務交易與寄賣協議書」(下稱系爭TTA
    )、其餘附約等原本;又如草約有其餘正式契約書,亦應與
    系爭TTA 一同再行影印1 份(含契約封面及全數內頁),於
    開庭當日一併提供。
 ⒉請說明被證11、被證13TTA 中部分內容不同之原因,併就契
    約承擔予以補充。
 ⒊108 年11月25日貨款806 元、108 年11月28日貨款995 元(
    如本院卷二第251 頁所示)於109 年3 月31日民事辯論意旨
    狀記載已為抵銷,但該次書狀所列原告積欠被告之款項金額
    ,與108 年4 月30日民事答辯三狀所列金額不同,故請確認
    此部分金額有無行使抵銷?如有,抵銷時點為何?
 ⒋被證12電子郵件中提及之全新廠編5 萬元,是否即指系爭TT
    A 第2 頁「0505新廠編開立、修改資料行政費用」欄之費用
    ?
 ⒌請說明原證3 、原證17、被證12等電子郵件中,「ggilyrr3
    0000000il .com」、「dou80000000il .com」、「MillyTan
    g@watsons .com .tw」、「IrisHu0000000sons .com .tw」
    各為何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