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20號
原 告 亞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夢白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圖輸館數位影像製作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二
所載事項,逾
期不補,即
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
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及其附屬
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
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2 項、第119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有欠缺下列事項,書狀不合程式:
㈠未載明被告圖輸館數位影像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甲○○之地址,應提出被告圖輸館數位影像製作有限公司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被告甲○○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
㈡
起訴狀未附繕本(即起訴狀含附件之影本)。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