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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2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世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佩瑜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恕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複 代理人 顏心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仍有部分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關於本訴部分,被告曾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 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請就前述同時履行之抗辯有無理由表 示意見,並說明原告主張所須為對待給付交付予被告之內容 為何。 四、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關於本訴部分,被告雖曾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並未具體 表明要求原告應為如何對待給付之內容,請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