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22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世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佩瑜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恕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複 代理人 顏心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仍有部分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關於本訴部分,被告曾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
期日
提出同時履行之
抗辯,請就前述同時履行之抗辯有無理由表
示意見,並說明原告主張所須為對待給付交付予被告之內容
為何。
四、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關於本訴部分,被告雖曾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
惟並未具體
表明要求原告應為如何對待給付之內容,請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