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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優視覺溝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爵士影像事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07 年訴字 第438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零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