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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轉讓承受行為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34號 原    告 陳明珠 訴 訟 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則亞律師        邱瑞元律師 被    告 明亮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寬明 被    告 王柏翔 上 三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高瑞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轉讓承受行為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前於 民國108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已當庭對兩造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5,650元,且諭知原告應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4,950元 ,並說明若未補繳將駁回起訴。原告未遵期補繳,故應作成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