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34號
原 告 陳明珠
訴 訟
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則亞律師
邱瑞元律師
被 告 明亮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寬明
被 告 王柏翔
上 三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高瑞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轉讓承受行為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前於
民國108 年6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
期日已當庭對
兩造
諭知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
裁判費35,650元,且諭知原告應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4,950元
,並說明若未補繳將
駁回起訴。原告未遵期補繳,故應作成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