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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博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3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34,7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39元 (計算式:23,329+7,110 元=30,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