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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78號 上 訴 人 拓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易達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   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   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   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   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好時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民國一0八年九月十九日本院一0七   年度訴字第四五七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