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訴字第4579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海宮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79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7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4萬5262元,反訴部份上訴利益為46萬3808元,合計上訴利益510萬90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7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