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賀來喜企業社
法定
代理人 許宸宥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
律師
符玉章律師
原 告 利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原 告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煜穎
被 告 李清華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啓豐
被 告 陳宗德
吳東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黃惠君
呂學都
楊恒雲
訴訟代理人 楊劉順英
被 告 梁瓊玖
李陳錦鶯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被 告 李姿穎
訴訟代理人 林文彬
被 告 何宗遠(即何榮庭之
繼承人)
何宗勳(即何榮庭之
繼承人)
何宗道(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青樺(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儒(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陳金鳯 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
周豐堯(即周清福之繼承人)
廖素美
蔡黃敏珠
林芳伶
林阿招
蘇柳
何建裕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被 告 楊竟忠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01號分配表
異議之
訴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86號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之
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為
由,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裁定於上列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
訴訟程序。茲因
上開民事事件已判決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
閱上開卷宗
查核屬實,
爰依
首揭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