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賀來喜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宸宥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符玉章律師 原   告 利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原   告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煜穎 被   告 李清華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啓豐 被   告 陳宗德       吳東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黃惠君       呂學都       楊恒雲 訴訟代理人 楊劉順英 被   告 梁瓊玖       李陳錦鶯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被   告 李姿穎 訴訟代理人 林文彬 被   告 何宗遠(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勳(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道(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青樺(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儒(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陳金鳯  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       周豐堯(即周清福之繼承人)       廖素美       蔡黃敏珠       林芳伶       林阿招       蘇柳       何建裕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被   告 楊竟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01號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86號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為 由,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裁定於上列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 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事件已判決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 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