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訴字第46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61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64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4318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07萬5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7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